第13章 和合之制
限度,私产可积但不可为祸弱小。在这样一个社会里,“中和”精神重于“零和”规则,私中寓公,以公限私,其制度也往往有一些特色,比如乡村的田土公私共权,表土为私有,底土为公有,国家永远持有“均田”的调剂权利,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土地私有制,较为接近当今的土地责任承包制。 需要指出的是,这种制度可能不是实现生产集约化和规模经济的最佳安排,但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至少能花开别处:第一,使无法得到社保福利的农民有了基本生存保障;第二,进城的农民工有了回旋余地,一旦遭遇经济萧条,撤回乡村便是,与欧洲当年失地入城的无产阶级有了巨大区别,不至于导致太大的社会动荡。在九十年代的亚洲金融风暴期间,很多中国的企业订单大减,但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为中国减震减压,大大增强了农民工的抗风险能力,非某些学者精英所能体会。 由此看来,“共产风”曾经短命,“私有化”一再难产,这就是中国。中国不追求“化”,不习惯极端与绝对,其优势或劣势可能都在于此。中国知识界曾师从苏联,后来也曾师从美国,到底将走出一条什么道路,眼下还难以预料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中国以其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资源,以其独特的资源和人口国情,不可能完全重复苏联或美国的道路,不可能在“姓社”还是“姓资”这个二元死局里憋死。 如果说欧洲代表了人类的第一阶现代化,苏联和美国代表了人类的第二阶现代化,那么假使让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功进入第三阶现代化,中国很可能以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,向世人展示出较为陌生的面目。